高萃律师亲办案例
出租房屋,未注销个体工商登记属违约
来源:高萃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8
浏览量:1027

出租房屋,未注销个体工商登记属违约

案情简介:徐某欲承租房屋用于开店经营,于2013220日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。赵某将甘井子区某房屋出租给徐某,并承诺该房屋可以办理工商登记。2013220日徐某向赵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。徐某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,发现该房屋已存在其他个体工商登记,因此徐某不能取得营业执照进行正常经营。事后徐某曾多次要求赵某注销原个体工商登记,但赵某拒不履行,直至2013521日赵某才注销原个体工商登记。徐某要求赵某赔偿这段时间的损失,赵某拒绝。经多次协商无果,徐某委托高萃律师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徐某的合法权益,返还三个月的房租。

原告意见:原告承租房屋用于开店经营,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被告承诺可以办理工商登记。但涉案房屋已存在其他工商登记,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办理工商登记。合同签订近三个月后被告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,这期间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。

被告意见:原告于2013220开始使用房屋,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出租房屋的义务,不存在违约情况,因此不应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。

律师分析: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用于开店,被告是知情且承诺协助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。但涉案房屋已存在其他个体工商登记,导致原告不能以该房屋申请个体工商登记。原告虽然使用房屋,但开店经营的合同目的却未达成,而这正是由于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造成的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,瑕疵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案件结果:判决合同继续履行,被告返还2013220日至2013521日的房租。原告对结果非常满意。

小结:从案例中可以看出,若承租人欲租房开店,房东协助承租人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是出租房屋的附随义务。所以,在此给房东们提个醒:首先,确定房屋没有个体工商登记,才能同意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开店。其次,承租人若想承租房屋开店,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注销个体工商登记的押金。即若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及时注销个体工商登记,押金不退。否则承租人一走了之,留下个体工商登记损害的是房东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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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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